2024年6月29日,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称,应印度国内企业Indian Acrylic Limited、Pasupati Acrylon Limited和Vardhaman Acrylics Limited提交的申请,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、秘鲁和泰国的腈纶纤维(Acrylic Fibre)启动反倾销调查。本案涉及印度海关编码55013000、55033000和55063000项下的产品以及55033010和55033090项下的部分产品。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23年4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,损害调查期为2020年至2021年、2021年至2022年、2022年至2023年以及2023年4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。
本案利益相关方应于立案之日起30天内以电子邮件的方式(发送至:dd17-dgtr@gov.in、dir16-dgtr@gov.in、adv13-dgtr@gov.in和adg16-dgtr@gov.in)向调查机关提交相关信息。
印度对涉华液态环氧树脂启动反倾销调查--马来西亚转口规避!
2024年6月29日,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称,应印度国内企业Hindusthan Specialty Chemicals Ltd.提交的申请,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大陆、韩国、沙特阿拉伯、泰国以及台湾地区的液态环氧树脂(Liquid Epoxy Resins)启动反倾销调查。本案涉及印度海关编码3907.3010和3907.3090项下的产品。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(12个月),损害调查期为2020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、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、2022年4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以及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。
本案利益相关方应于立案之日起30天内以电子邮件的方式(发送至:dd15-dgtr@gov.in、dir16-dgtr@gov.in、adv16-dgtr@gov.in和adg16-dgtr@gov.in)向调查机关提交相关信息。
印度对涉华玻璃纤维及其制品启动反倾销调查--马来西亚/印尼转口规避!
2024年6月29日,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称,应印度国内企业Owens-Corning (India)Private Limited提交的申请,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、巴林和泰国的玻璃纤维及其制品(Glass Fibre and articles thereof)启动反倾销调查。涉案产品包括玻璃纤维组合粗纱(AR)和玻璃纤维直接粗纱(DR)、玻璃短切原丝(CS)和玻璃短切原丝毡(CSM)。涉案产品的印度海关编码为70191100、70191200、70191300、70191400、70191500、70191900、70196100、70196300、70196900、70197100、70197200、70198000和70199000。2022年1月1日之前,涉案产品的海关编码为70191100、70191200、70191900、70193100、70193200、70193900、70194000、70195100、70195200、70195900、70199010和70199090。以下产品不在本案调查范围内:玻璃棉、玻璃纤维棉、卷状玻璃纤维绝缘材料、玻璃纱、玻璃织物、玻璃纤维织物、玻璃粗纱织物、热塑性塑料用短切丝、纤维直径0.3至2.5微米的微型玻璃纤维、表面垫/表面面纱/纸巾、湿法短切丝、混凝土加固用耐碱玻璃纤维。
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23年4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(12个月),损害调查期为2020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、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、2022年4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以及2023年4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。
本案利益相关方应于立案之日起30天内以电子邮件的方式(发送至:dd16-dgtr@gov.in、dir11-dgtr@gov.in、adv14-dgtr@gov.in和adv13-dgtr@gov.in)向调查机关提交相关信息。
印度对华草铵膦启动反倾销调查--马来西亚转口规避!
2024年6月29日,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称,应印度国内企业UPL Limited及其关联企业Arysta LifeScience India Limited、Swal Corporation Limited、United Phosphorus(India) LLP和UPL Sustainable Agri Solution Limited提交的申请,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草铵膦及其盐类(Glufosinate and its salt)启动反倾销调查。本案涉及印度海关编码38089190、38089390和38089990项下的产品。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(12个月),损害调查期为2020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、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、2022年4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以及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。
本案利益相关方应于立案之日起30天内以电子邮件的方式(发送至:jd12-dgtr@gov.in、ad12-dgtr@gov.in、adv11-dgtr@gov.in和consultantdgtr@govcontractor.in)向调查机关提交相关信息。
解决方式:
针对以上问题可通过马来西亚/印尼转口出FORM AI产地证规避,陆续操作均无问题!
简单转口流程:货物先从中国港口海运到马来西亚巴生西港(印尼雅加达港)--清关进当地保税仓库--换柜--拍照--重新报关出口--出马来西亚/印尼到印度提单去申请FORM AI产地证--印度港口(马来西亚/印尼整套正本文件清关)